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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食品安全(上海进口食品安全事件)

来源:www.taocaipu.com   时间:2023-03-17 07:49   点击:22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越南进口食品安全吗?

安全,因为中国仍是越南许多食品和农产品企业的主要及首选出口市场。越南食品出口商需要关注的是,中国市场的食品消费量及需求不断新增,但主要是出现了新的消费群体,以及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线上和线下食品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北京进口冷冻食品安全吗?

北京进口冷食品有专人负责检测,非常安全可以放心购买。

三、山姆会员店进口食品安全么?

安全的,是通过检验检测过的,才可进柜大家放心购买。

四、上海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很重要的安全,生产者在提供食品的时候,需要遵守国家、行业的安全标准,如果违反的,会受到处罚。那么,食品安全法最新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维护食品安全

1、详细规定了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适用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保存、销售等方面都在新食安法的管理范围内。

2、原卫生行政部门的大部分职责都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处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修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包括网上销售、生产、运输等、贮存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有责令召回食品、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反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罚款等。

(5)保健品、婴幼儿食用等产品生产销售期间有特殊情况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有建议、有问题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意见、投诉或举报。

3、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3)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5)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7)建立严格的进货、出厂、销售查验记录制度。

(8)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

(9)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制度和进出口制度。

(10)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详细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12)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上海食品安全出问题怎么投诉?

1.

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官网投诉,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反馈,并且快速处理。

2.

通过把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微博知名博主,得到有效宣传吸引关注投诉,可以得到更多支持。

3.

通过与购买产品的商家协商,然后更换产品或者通过其它方法处理。

4.

拨打投诉电话,可以第一时间进行投诉,并且可以很快得到反馈。

六、上海食品安全岗位证书必须考吗?

上海食品安全岗位证书必须考核,而且要卫生局检验合格才能通过,这是对老百姓健康的保证。

七、上海最大的进口超市?

是Costco超市,是2019年8月27日,美国连锁会员制仓储超市开市客(Costco)在中国首家门店,位于上海闵行区正式开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个超市是会员制的,没有办理会员是不让进的。

八、上海进口食品超市排名?

Costco超市,山姆会员店超市, 麦德隆大型批发超市, 宜家超市 , 盒马鲜生超市,

其中Costco超市每年需要办理付费年卡才能进店消费。

山姆会员店超市也要办理付费年卡才能进店消费。

九、上海食品安全责任险收费标准?

食品安全责任险一般是1200元左右。

十、上海食品安全条例什么时候提出的?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指导。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酒类流通和消费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贮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和建设、文广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相关食品安全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励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技应用研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监管部门研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生产场所、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卖场、餐饮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相关教育课程。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实施。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和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要求,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 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市卫生计生部门对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十八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地方标准编号。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国际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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