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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饮料政策(进口饮料需要哪些报关资质,一般贸易代理?)

来源:www.taocaipu.com   时间:2023-02-21 22:02   点击:7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进口饮料需要哪些报关资质,一般贸易代理?

进口饮料首先需要做收发货人备案,然后需要申请进口许可证,其实就需要做商检、标签备案等相关事宜,另外需要确定进口口岸,不同的口岸操作有差异,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报关行。

二、跨境电商进口保健食品的规定?

跨境电商流程按照一般贸易流程进口保健食品,参考流程:

中国企业要从事进口保健品、食品的经营业务,除了一般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注册等手续外,还需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增加进口食品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办理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等。如需自营进口,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一: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

二:清关前资料准备:

(一) 中文标签备案中国进口食品、饮料经销商根据中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准备下列申报文件后,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后申办:(可委托进出口代理申办)备案中文标签所需的资料:

1、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申请书);

2、原外文标签样图片(前和后的标签资料);

3、原外文标签翻译件(前和后的标签资料);

4、中文商标设计样张(前和后的标签资料);

5、食品、饮料的原产地证明;

6、中国经销商营业执照、电话号码;

7、外国生产商公司名称;

8、食品、饮料的样品(一般各3~5包/瓶;有时按需要会多抽取几包/瓶);

9、国家商检局办证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进口食品、饮料报关报检所需资料如下:

1, 代理合同、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各一式三份;

2, 中文标签及原标签电子版。原标签翻译件。(或中文标签预备案证明书);

3, 出口国官方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健康证);

4, 出口国官方产地证;

5, 厂家成分分析说明;

6, 熏蒸证/无木质包装声明;

7, 海运/空运提单;

8, 其它各口岸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单证。

三、我国对进口食品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其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第五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发现进口食品不安全的,该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出口商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召回该进口食品。

第五十九条 出口的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 我国与食品进出口国(地区)缔结的条约、协定对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该条约、协定的规定。

四、中国进口瓶装洋酒规定?

一、洋酒饮料等进口国内收货人需具备的资质:

经营食品的营业执照

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洋酒饮料等进口国外需提供的资料:

1、Packing List(装箱单)

2、Contract(贸易合同)

3、Invoice()

4、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

5、Sanitary certificate(官方的卫生检疫证书)

6、Supplement Facts(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分分析表)

7、Label sample for both original language and Chinese(正标,背标及中文解释)

五、普通的小商店和小超市能不能销售进口食品和饮料?

普通的小商店和小超市不能销售进口食品和饮料。因为销售进口食品和进口饮料需要特殊办理,进口食品饮料销售许可证,而普通的小商店和小超市肯定只是零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都没有办理进口食品和饮料的销售许可证,因此,普通的小商店和小超市不可以销售进口食品和饮料。

六、海关进口食品最新政策?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扩大注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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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新规

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公布需开展注册的进口食品品类。主要为:肉类(包括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制品、蜂产品。 删除目录制相关内容,注册范围扩大至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

企业)。

二、变更企业注册方式

__现行规定新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海关总署推荐。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依据食品分类不同,注册方式分为由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需由境外生产企业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别有: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三、科学调整注册申请材料

在已完成对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审查后,不再要求提供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卫生要求以及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但是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强调境外生产企业需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合法资质当已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确认。

注册所需申请材料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企业申请注册(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一)企业注册申请书;(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四、创新注册评审方式

__现行规定新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方式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明确了注册评审方式会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来开展,注册审评方式更为灵活,在当前形势下更具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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